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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九龍旺角(西)海泓道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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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教師會會章  
  委員會架構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程序
   
  家長教師會會章 (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1. 總綱
  1.

名稱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李國寶中學家長教師會。
(HKMA David Li Kwok Po College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2. 會址  
   

香港九龍旺角(西)海泓道八號

 
  3. 宗旨  
   

促進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李國寶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與家庭、家長與教師彼此之間的友善聯繫與資訊交流。以達到學校與家庭共同培育學生身心發展的目的。

 
  2. 家長教師會組織  
  1.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李國寶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本會全體會員共同組織成立的合法獨立社團。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休會期間,由家長教師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處理會中事務。

 
  3. 會員、會費、會籍、權利與義務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以下四種:

 
  1. 教師會員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本會教師會員。

 
  2. 家長會員  
   

在本校現時就讀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具家長會員的資格,但須辦理申請手續方能成為會員。如任何家長或監護人有多於一名子女在本校就讀,亦只能申請一家長會員會籍。

 
  3. 名譽會員  
   

已離校學生之家長或退職教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惟前者須曾參加為家長會員。

 
  4. 榮譽會員  
   

離任的主席和校長,及其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可被會員大會或常委會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會費  
  1.

教師會員、名譽及榮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2.

家長會員於入會時須繳交會費。數額由常委會決定。(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會籍  
  1.

會員之會籍由其子女入學開始至其子女畢業 / 離校止 (適用於由2014至2015年度起
入學之學生家長)。(2014年4月26日 修訂)

會員之會籍由其子女入讀新學年至其子女畢業 / 離校止 (適用於由2013至2014年度
或之前入學之學生家長)。(2014年4月26日 修訂)

 
  2.

教師會員、名譽及榮譽會員無須辦理續會手續。(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會員權利  
  1. 家長會員  
   
1. 在會員大會中,可享有參選及被選權。
2.

在會員大會中,可享有動議,和議及表決權。

3.

可參加會方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可經由本會管道,提出對校方教學及其他活動的意見,以供參考或商討。
 
  2.

教師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

 
   
1. 可參加會方舉辦的所有活動。
2

可提出對本會活動的意見,以供參考或商討。

3. 在會員大會中,不享有參選、被選、動議、和議及表決權。(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遵守會章,服從議決。

 
  開除會籍  
  1.

凡違反或觸犯本會會章之會員,常委會經審查辨明屬實後,可開除其應屆會籍。

 
  2.

任何會員未經常委會同意而利用本會作任何不正當用途者,皆由常委會審查及決定應否開除其應屆會籍。

 
  3.

任何會員,其應屆會籍一經革除,所繳交之會費或各項費用一概不獲發還。

 
  4.

被開除應屆會籍之會員,下屆可重新根據本會會章申請成為會員。

 
  退會  
 

如會員因任何理由退會, 須以書面通知家教會。(已繳會費將不會退回) (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4.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兩種。

 
 

2.

週年會員大會
 
   
1.

週年會員大會必須於每年十月底前召開一次。

2.

週年會員大會之權責

 
1.

通過上次週年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2.

通過全年會務報告

3. 通過已經審核之全年財政報告
4.

修訂本會會章

5.

批評、彈劾或罷免常委會委員職務(例如:有違反會章者)

6. 推選本會下屆之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7. 商議其它提交議程
 
    週年會員大會通告  
   
1. 在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廿一天,常委會須以書面通知並送達全體會員,有關週年大會舉行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若要提交增修議案,(如修訂會章條文等),該議案須由不少於三名會員,在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並送達常委會。.

3. 會員提交之增修議案,經過常委會審議加入議程後,常委會須在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以書面通知並送達全體會員有關修訂後之議程。
 
    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1. 週年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家長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2.

任何會員未能親自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已成年之家庭成員代表出席。

3. 若週年會員大會在會議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內,仍未達大會法定人數。主席得宣佈會議改期,須另訂在原會議日期後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並送達全體會員召開第二次之會員大會。
4.

經改期之會員大會,任何出席之會員人數,將算為大會之法定人數,可進行正式會議。

 
    通過議案  
   

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有多過半數出席會議之家長會員投贊成票,方能通過議案。
(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3.

特別會員大會

 
   
1. 常委會在有需要時,例如修訂本會會章、批評、彈劾或罷免常委會委員等,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常委會在接獲多於百分之十的家長會員書面聯署要求,並提交議程後,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3.

不預先列於議程之事項,不予討論。

4.

有關特別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常委會須在大會召開前七天,以書面通知並送達全體會員。

5.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家長會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 (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6.

任何會員未能親自出席特別會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已成年之家庭成員代表出席。

7.

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有多過三分之二出席會議之家長會員投贊成票,方能通過議案。(2014 年 4 月 26 日 修訂)

8.

特別會員大會在預定會議時間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未達會議法定人數,主席可宣佈流會。未議之事項若再議時,須按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程序重新辦理。

 
  5. 常務委員會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常委會全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2.

常委員會由不多於十六名委員組成,其中四位必須為教師會員,其他為家長會員。常委會組織如下:

 
   
職 位 人 數 成員
主 席 1人 家長會員
副主席 2人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l人
文書 2人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l人
司庫 1人 家長會員
總務 1人 家長會員
康樂 4人 家長會員3人及教師會員l人
會訊 2人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l人
專責委員 3人 家長會員
     
 
  3.

現任校長出任為本會當然顧問,可列席常務委員會之會議,但無投票權。

 
  4.

在常委會內之教師委員,均由現任校長舉薦擔任。家長委員均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家長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當常委會各委員選立後,再互選上述第二節之職位。

 
  5.

常委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之職務

 
   
1.

《主席》之職務:

 
1.

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

負責召開常委會會議並領導執行會務。

3.

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

4.

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及簽署有關公文。

5.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及出席有關活動。

2.

《副主席》之職務

 
1.

負責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2.

遇到主席缺席或請假時,由家長委員出任之副主席得履行主席之職務。如該副主席同時缺席或請假時,則由教師委員出任之副主席履行主席之職務。

3.

《文書》之職務:

 
1.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書信文件及會員名冊。

2.

編訂會議議程及發佈會議通告。

3.

負責製備會議紀錄。

4. 保管本會印章,書信及一切文件存入檔案。
4.

《司庫》之職務:

 
1.

負責管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務。

2.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提交財政報告。

3.

編寫每月之財政收支紀錄。

4. 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
5. 於每次常委會會議作財政報告。
5.

《總務》之職務:

 
1.

協助及支援本會各項活動並負責有關資源運用和設施之安排。

2.

協助處理本會一般日常事務。

6.

《康樂》之職務:

 
1.

負責策劃統籌本會之文娛康樂活動。

2.

負責推廣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福利活動。

7.

《會訊》之職務:

 
1.

負責編輯及出版本會會訊。

2.

安排會訊之文章翻譯工作。

8.

《專責委員》之職務:

 
1.

協助上述各職位之委員順利完成會務。

2.

協助及支援各不同專責工作小組服務本會會員。

3. 負責策劃講座及安排家長研討會與座談會。
 
  6.

常委會之委員任期為兩年,委員之任職期由選舉年度之十一月一日起計至第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家長委員可經參選連任,教師委員可由校長舉薦連任。(2012年10月26日 修訂)

 
  7.

上屆常委會的委員須於任期結束後一個月內,辦妥手續移交予新一屆的委員。

 
  8.

如常委會委員因任何理由請辭,須以書面通知常委會。並於請辭後十四天內
向主席及接任人清楚交代其職務。

 
  9.

如常委會委員之職位因委員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由常委會委員共同推選該屆之委員接任;惟主席職位出缺,則由家長委員出任之副主席自動補上。如出缺職位是教師委員擔任者,則由現任校長舉薦教師會員遞補。

 
  10.

常委會召開會議的次數,視乎會務狀況而定,但每年最少舉行四次。

 
  11.

常委會會議之通告及議程,須於召開會議前七天送達各委員。

 
  12.

常務會議之法定人數,其出席的委員人數必須超過全體委員的半數。

 
 

13.

所有常委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出席會議過半數之委員投贊成票,方能通過。

 
  14.

常委會對本會會章有最終的解釋權。

 
  15.

擔任本會之工作均是義務性質,所有常委會的委員不能收取任何酬金。

 
  6. 常委會之產生方法  
  1. 常委會委員之選舉,每年舉行一次,在週年會員大會中進行。
 
  2.

有關常委會選舉事宜,由選舉委員會統籌辦理,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成為常委候選人。

 
  3.

選舉委員會由三名或以上會員組成,其中包括一位家長會員及校方會員代表,其成員由現屆主席與校方在大選日期四十天前委任。

 
  4. 選舉委員會之職權為:  
   
1.

登記、審閱各候選人之資格。

2.

通過各候選人之提名。

3. 登記及核算選票。
4.

宣佈新當選常委之名單。

 
  5. 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三個星期前,須將參選表格發予各家長會員。  
  6. 有意參選者填妥參選表格後,須在選舉委員會指定的限期內,將表格交回選舉委員會,方可成為合資格之候選人。  
  7. 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七天前,須將候選人名單發予各家長會員。
 
  8. 選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選票在選舉當日派予出席之家長會員,凡不依
選舉委員會規定之方法填寫,選票作廢票論。
 
  9. 如遇同票時,則按該屆選舉委員會所訂立的辦法,對同票者作出當選決定。
 
  7. 財務
 
  1.

常委會有權運用本會所有資金及資產。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的。

 
  2.

司庫必須將本會收到的資金存放在指定之銀行帳戶內。所有開立的票據或 提取之款項,必須由主席、副主席、文書或司庫六人其中兩人聯署,並加上本會印章,而聯署之兩人中,必須一名是家長委員及一名是教師委員, 方為有效。

 
  3.

司庫須每半年作出財政報告,並須向會員及常委會匯報。

 
 

4.

週年會員大會將委任非常委會委員,每年義務核對賬目最少一次。

 
 

5.

本會之經費,只能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開支,其細則由常委會決定,包括常委會委員參與家教會活動豁免收費事宜。任何會員擔任或協助本會之工作,均屬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酬金。

 
  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卅日。

 
  7.

若本會解散,會方一切資金及資產,將全部捐給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李國寶中學或其它政府認可的慈善機構。

 
  8. 採用語文  
  1.

本會所採用中文及英文為的語文。如中文及英文理解上不相符,一切以中文
作準。

 
  9. 解散  
  1.

本會若要解散,必須經全體會員大會,超過四分之三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
投票贊成;或根據本港法律或法庭之命令,方可解散本會。

 
  10. 通知  
  1.

凡根據本會會章發出之通知,可透過郵寄,直接送達或傳真至本會會員登記冊上最後記錄的地址或號碼;或任何由常委會通過的其它合理途徑送達會員。透過郵寄方式發出的通知,在郵寄發出的翌日,視為已被送達。

 
  11. 生效日期
 
  1.

此會章將在會員大會贊成採納後,當天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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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6年度 - 第十三屆家教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2月9日更新  
 

職務

姓名

主席

馮錦萍女士

副主席

鮑秀根女士

副主席

薛崢助理校長

文書

陳偉雄先生

文書

麥振忠先生

司庫

劉淑娟女士

總務
趙淑美女士

康樂

陳淑華先生

康樂

周群女士

康樂

李詠儀老師

會訊

石少娟女士

會訊

胡妙鴻老師

專責委員

鍾艷女士

專責委員

李秀琴女士

專責委員

余志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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